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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青岛自贸片区金融业发展,打造一批有实力的金融机构集群,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青岛片区发展现代金融业的总体战略部署,以及青岛自贸片区产业定位和企业发展需求,在广泛调研、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金融部牵头起草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现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青政办发〔2021〕9号)、《厦门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0〕2号)、《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深龙华府规〔2021〕6号)《关于推动青岛海洋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青金发〔202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用 助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措施共两部分,九项具体政策内容。
第一部分为“促进金融资源集聚”,包含在青岛自贸片区首次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特色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机构及项目公司5类机构的奖励标准、资金拨付具体政策。该政策的目的在于促进片区金融机构集群发展,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和服务作用。
第二部分为“支持金融业务发展”,包含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发展、支持海洋类保险产品发展、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发展、支持跨境电商货运保险产品发展4条具体政策。旨在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为片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保理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片区企业积极投保海洋类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跨境电商货运保险等,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每年1月1日—1月31日申报可享受的补贴。
五、政策咨询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
政策咨询电话:0532-8695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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