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及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相关部署,进一步加大青岛自贸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以下统称“园区”)对德语区国家招商引资力度,提升片区吸引力,修订《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青岛中德生态园对德招商政策》。
二、起草过程
青岛自贸片区根据中德政府签署的《关于共同支持建立中德生态园的谅解备忘录》有关要求,以及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2025稳外资行动方案》中提出的“针对我主要投资来源地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引资目标和策略”等部署,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对德招商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为此在片区原对德政策基础上,参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指导,结合青岛自贸片区实际情况,并在修订政策过程中,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建议,通过修改完善,经工委会研究同意,修订本政策。
三、主要内容
政策共十条,包含落户、外资到账、运营、总部、引荐、资金等六部分,主要包括:
1.在企业落户方面。支持企业在园区内租赁、购买与自建载体,根据情况给予开办支持、相应比例支持。
2.在外资到账奖励方面。支持企业注册资本金到账,并根据到账情况给予奖励。
3.在企业运营方面。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及新设备的投入,并根据研发及新设备投入费用情况给予奖励。
4.在总部方面。鼓励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对提升能级和新增功能等给予奖励。
5.在引荐项目方面。根据被引荐企业实际投向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额给予引荐奖励。
6.在支持扩产、研发与技改等方面。为向青岛自贸片区内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产、研发与技改等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支持。
四、执行期限
1.本政策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有效期三年,由投资促进三部负责解释。2025年4月11日至8月1日期间,符合本政策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2.本政策条款与青岛市、片区其他产业政策或项目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重复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咨询电话
青岛中德生态园管委投资促进三部0532-8698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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