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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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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5071656948116865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2025-04-30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打造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营商环境,为建设项目提供合理性和便捷化服务,制定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排水设施“微配套”工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文件制定依据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通过)、《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三、文件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青岛自贸片区和青岛中德生态园全域范围内(74平方公里),所有新建项目,即工业仓储企业、商业用户(含部队、学校、幼儿园等非居民用户),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涉及省干线、快速路、轨道及河道等设施的复杂排水设施接入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四、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包含职责分工、资金来源、工作机制和其他要求等四大方面。

    (一)职责分工方面。对规划建设部门、区建设事权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微配套单位或运维管理部门(单位)和各招商服务部门(单位)提出具体职责分工要求。

    (二)资金来源方面。对由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和管委承担的费用事项进行明确。

    (三)工作机制方面。从提前介入机制、零费用机制、过程管控机制、动态监管机制等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

    (四)其他要求方面。对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提出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切实做好排水设施“微配套”服务工作,保障项目正常建设及投产运营。

    五、政策有效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联系电话:83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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