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优化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青岛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青建审办字〔2021〕12号)等要求,结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概念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和承担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三、适用范围
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建设项目,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的适用本规定。
但建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建设单位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布名单。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出图、谁负责”的原则,转变规划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承担主体责任,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和设计资料图文一致性的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内容
规划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5.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审批方式
规划主管部门采信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和资料,依据规划条件及《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青规字〔2018〕58号)(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比对审查。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与规划条件和《技术规定》上的要求进行比对;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建筑退界、建筑间距等平面尺寸标注和建筑高度与规划条件和《技术规定》进行比对。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负责人实行信用管理,及时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负责人信用承诺情况及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推送至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失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负责人不再适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规划建设部(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咨询电话:8676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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