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海员职业发展环境,促进海员队伍高质量发展,提升航运综合服务水平,促进海员人才及海员产业集聚,支持海员人才和海员产业发展,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海员人才及海员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交通强国战略纲要》、《关于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交海发〔2021〕41号)等。
三、政策内容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所适用的海员人才,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与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内的航运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工资由上述企业发放,社保、个人所得税在青岛自贸片区内缴纳的,从事海上运输事业的人员。
所适用的航运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水上运输、船舶管理、船员管理、海员外派等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扶持内容
1.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海员予以个人综合贡献奖励。
2.对航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予以经营者突出贡献奖励。
3.对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航运企业予以办公用房奖励。
4.对新落户青岛,并在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海员予以购房补贴。
5.对海员在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协助。
6.为海员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司法救助等服务。
7.为海员在青岛自贸片区内提供免费旅游咨询及旅游服务。
(三)执行期限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航运物流部(国际贸易部)0532-8676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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