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已经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2024年4月15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利用外资奖励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引进政策的通知》(鲁商字〔2022〕138号),参照其他区域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3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新设和增资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业、金融业、类金融业及“两高”项目,下同),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3%给予奖励。对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新设和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新设和增资项目,按投向实际生产经营的外资使用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到位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拨付给企业)。
第二条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3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新设和增资的投资性公司(包含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按其到账资金投向的区域分档奖励,对于投向青岛自贸片区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3%进行奖励;对于投向青岛自贸片区以外青岛市内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2%进行奖励;对于投向青岛市以外山东省内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1%进行奖励。对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新设和增资的投资性公司,对于投向青岛自贸片区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2%进行奖励;对于投向青岛自贸片区以外青岛市内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1%进行奖励;对于投向青岛市以外山东省内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按照0.5%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按到位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拨付给企业)。
第三条 年度到账外资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实行封顶管理,该政策实施首年奖励资金兑现总额不超过5500万元人民币(不含一事一议项目奖励),之后年度到账外资专项奖励资金总额根据年度到账外资工作目标增幅上浮一定比例。每年度到账外资专项奖励资金申请金额超出预算封顶金额时,兑现金额则按同比例统一进行核减。
第四条 本政策条款与青岛市其他外资企业奖励政策或区级同类政策重复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五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书面承诺五年内不撤(减)资、不转内资,十年内不将注册地、税务关系迁离(含注销)青岛自贸片区。五年内撤资或十年内迁离(含注销)的,应按规定返还扶持资金。
第六条 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应当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终身不得申报外资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政策由青岛自贸片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