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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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855922631
  • 主题分类 土地
  • 成文日期 2023-11-20
  • 发布日期 2023-11-20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3〕71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20231120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划拨用地划拨价款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供应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划拨用地的划拨价款标准如下: 

    一、划拨价款的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缴纳的划拨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二、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 

    根据预期征地区片地价调整趋向统一的因素,我区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按照下列情形执行: 

    (一)全区范围划拨项目(除区级道路、绿地项目)用地,划拨价款统一按照30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核定和收取,由政府统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成本不再另行单独核收。 

    (二)全区范围区级道路、绿地项目,划拨价款统一按照22万元/亩的标准予以核定和收取,由政府统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成本不再另行单独核收。 

    (三)中央、省、市投资项目及单独选址项目,如果项目已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镇街出具拨付到位证明的,不再核定和收取相关划拨价款。 

    (四)项目占用收回土地或村庄的,根据收回和拆迁成本核算划拨价款。 

    (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三、划拨价款的核定标准有效期 

    本标准有效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上述有效期内,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划拨价款标准另行研究并发布。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