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企业“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2023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企业“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主体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市场主体蓬勃发展,探索在青岛自贸片区及其所在行政区(黄岛区)全面拓展推行“一照多址”。现就企业“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要求,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简化企业在青岛自贸片区及其所在行政区(黄岛区)范围内除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经营场所的备案手续,解锁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登记限制,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二)工作目标
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流程再造为重点,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减材料、优流程、提效能、强服务,拓展企业“一照多址”改革,全面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先行先试,着力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为企业登记提供便利,方便企业扩大规模经营,持续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青岛市黄岛区和青岛自贸片区登记的企业向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三、改革内容
(一)备案要点
1.企业按企业类型不同依法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凡是能够作为公示企业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3.本办法所指“一照多址”是指企业在其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之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增设的经营场所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和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的,可直接向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免予分支机构登记。
企业自主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可在营业执照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栏增加“(经营场所:X路X号)”表述,涉及备案多个经营场所的,可标注“(经营场所:1......,2......)”表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取消经营场所备案:
(1)已不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2)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开展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的;
(3)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符合第4条第(2)种情形,但需继续在该备案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获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备案程序
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一照多址”备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包括增设经营场所和取消经营场所备案两种情形。
1.备案材料
申请“一照多址”备案,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和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的无需提交);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仅限增设经营场所提交);
(4)涉及章程或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同意增设、取消经营场所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2.备案流程
(1)企业应向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备案。
(2)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经营场所备案(含取消备案)信息。不予当场备案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属于经营场所备案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完成“一照多址”备案后,登记机关向企业发放加载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备案通知书(附件2)。
四、监管职责
(一)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一照多址”备案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实行属地监管。
(二)对于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涉及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涉及应予撤销许可的,由登记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通过企业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再通过登记电话及年报电话与企业进行联系。若能够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应首先以行政指导的方式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拒不配合或者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歇业备案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能够通过电话取得联系,且属于住所托管企业或者集中登记地运营方有效托管或者管理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住所托管企业名单、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名单及入驻企业名单,由两区实时共享)。
五、保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站位,明确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联络协调,确保企业登记“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基础保障。登记机关应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三)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企业“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