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集中登记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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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536106443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9-08
  • 发布日期 2023-09-08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3〕5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集中登记地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管委

    202398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集中登记地管理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集中登记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及《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支持自贸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市监字〔202114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集中登记地,是指为使片区更多企业享受自贸红利,其经营者(管理方)为片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提供登记住所的非居住用房。

    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是指将其经营场所申请为集中登记地,为片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等配套服务的企业。

    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是指以集中登记地地址作为登记住所的企业。

    企业使用集中登记地地址申报登记时,经营范围为一般事项的,企业营业执照住所栏无需标记“(集中登记)”字样,但其使用的集中登记地将在片区门户网站公示;经营范围含许可事项的,企业营业执照住所栏需要标记“(集中登记)”字样。

    片区管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等文件的规定,对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行业实施动态负面清单管理(附件1),不定期公布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行业负面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二、主要内容

    (一)集中登记地申报流程

    1.申报条件

    申请集中登记地经营者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1)在片区注册2年以上,主营经营范围含“商务秘书服务”,经营状况良好。

    (2)在片区内有合法合规的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且对该场所享有5年以上专有使用权。

    (3)具有健全的专业管理部门和相应的软硬件配套服务设施,具备完善的商务秘书服务、企业信息跟踪、企业档案管理、风险提示管控、信息保密管理等制度体系。

    (4)须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证照帮办、基础会计咨询、基础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及访客接待、来电应答、留言转告、文书送达等商务秘书服务,每100户(含不满100户)入驻企业需配备至少1名专职商务秘书人员。

    (5)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集中登记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2年经营情况、纳税情况报告及从事住所管理的人员情况;申报方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执业情况及受处罚情况。

    (4)各项服务管理制度。

    (5)集中登记地的住所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认定流程

    集中登记地认定实行联合评审。由申报主体向审批管理部提出申请,审批管理部受理申报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产业促进部组织现场踏勘、评审认定,可视情邀请相关部门参加。申报主体通过评审认定后,即可开展集中登记地托管业务。审批管理部同步将认定的集中登记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金宏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

    (二)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应履行的义务

    1.对集中登记地地址进行编号、发放,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者申请注销;确需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并在30日内协助入驻企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拟停止服务的,应提前90日向审批管理部提出申请,通知并协助入驻企业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待入驻企业全部完成变更登记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3.与入驻企业签订住所托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托管期限、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4.应当作为入驻企业的管理联系人,代理接收各类法律文书文件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宜。

    5.做好入驻集中登记地企业的日常管理,并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工作。

    6.设立“投诉举报处置服务站”,协助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涉及入驻企业的投诉举报相关事宜。

    7.建立入驻企业台账管理制度,掌握入驻企业名称、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入驻时间、相关负责人等基本情况,形成《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台账》(附件3),于每月5日前报审批管理部备案

    8.建立入驻企业信息跟踪回访制度,每季度与企业至少联系一次,掌握企业实际地址变化和具体经营状态。对超过30日仍无法与入驻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报送审批管理部。

    9.按要求做好入驻企业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或者未经授权不当使用入驻企业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10.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摸排等有关工作,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会议。

    11.若发现入驻企业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重大社会影响事项的,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法依规处置。

    (三)集中登记地的撤销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登记地应暂停使用:

    1.集中登记地认定时提交虚假材料的。

    2.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吊销数量超过入驻企业总数20%的。

    3.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履行义务不到位的。

    4.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暂停使用的其他情形。

    被暂停使用的集中登记地,其经营者(管理方)应在15日内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经整改后又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审批管理部会同产业促进部撤销该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资格,推送至相关部门,其经营者(管理方)需承担相应的处罚后果。

    (四)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的要求

    1.遵守集中登记地管理制度,配合经营者(管理方)履行相关义务。

    2.企业入驻集中登记地,应如实向其经营者(管理方)提供企业实际经营地址。

    3.审慎选择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因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将直接导致入驻企业地址变更,入驻企业须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4.与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签订住所托管协议,同意其作为管理联系人,代理接收各类法律文书文件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宜。

    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集中登记地地址作为其登记住所:

    (1)列入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行业负面清单的。

    (2)有股权冻结、法院查封等情形的。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登记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认为不适宜入驻的企业。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数智化建设。通过构建集中登记地3D住所模型,加强入驻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动态管理,推进信息数据共享,提升部门联合监管效能。

    (二)强化监督检查措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及入驻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断提升集中登记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对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及入驻企业不能履行义务的,将在山东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对其进行警示性锁定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明确入驻企业不列异情形。

    1.在日常监督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时,对入驻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但能够通过电话取得联系的,属于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管理正常的企业,且不存在其他应予列异的情形,由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出具证明,不予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歇业登记,不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2.涉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专项整治监管执法时,对入驻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但能够通过电话取得联系的企业,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不成立及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歇业登记,不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把集中登记地管理工作作为改善片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担当作为,践行服务型执法。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中登记地监督检查过程中,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对有关企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不列异的执法活动,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予以容错免责。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持续强化集中登记地经营者(管理方)业务辅导,开展相关政策宣贯培训,督促经营者(管理方)建立完善相应规章制度,不断提升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注重宣传引导,扩大改革实效。加强集中登记地管理实施意见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推进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打造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一流营商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青岛自贸片区审批管理部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先行先试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试行意见》(青自贸管发〔2021〕1号)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行业负面清单.doc

    附件2青岛自贸片区集中登记地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3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台账(模板).doc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