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国际资源配置中心北片区整体开发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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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857616569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05-18
  • 发布日期 2022-05-18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2〕3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国际资源配置中心北片区整体开发规则》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2年5月18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国际资源配置中心北片区整体开发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国际资源配置中心北片区(以下简称北片区)位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范围内,南至同江路、东至疏港高架路、西至上汽通用五菱厂区、北至前湾港路,规划用地面积约1.2平方公里。

    第二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数智”的模式,统筹推进北片区整体开发,实现各地块空间功能与建设品质的高度统一,打造“科创+航贸金”耦合发展主阵地,制订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国际资源配置中心北片区整体开发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北片区市政工程,新建、改建地块及地下空间范围。

    第四条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规划建设部制定整体开发规则,规范指导各地块地上、地下空间规划设计、土地供应和开发建设。北片区各地块土地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规则刚性控制要求,充分考虑弹性引导建议。北片区项目实施阶段,各地块方案需经综合平衡,协调整合设计后形成符合规则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各地块土地受让方须遵守此方案。

    第五条各地块通过街坊间公共空间、交通空间、地下空间等一体化设计和统一建设管理,形成空间紧凑、联系便捷、使用高效的现代化综合区。

    第六条步行系统以“立体化、可达性、舒适性、换乘便利性”为原则,地上连廊须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连接相应地块,强化步行系统与商业设施有机结合,构建立体分层步行系统。

    第七条地下空间实现分布式能源中心、市政管廊等集约化技术设施和现代化公共空间的目标。

     

    第八条北片区采用“三带”(带产业方向、带设计方案、带建设标准)土地出让模式,实现“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开发理念。

    第九条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简称“地上土地受让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为地块红线范围内地下室顶板顶标高以上空间。

    第十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方(简称“地下土地受让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为地下室顶板顶标高以下空间。

     

    第十一条地上土地受让方和地下土地受让方应保证所负责的地下空间设计符合地下空间整体建设要求,建成后须满足公共空间统一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规划建设部负责北片区地上连廊的设计整合与协调管理工作,地上土地受让方在地上连廊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指导性意见。

    第十三条地上、地下土地受让方的设计单位协同工作,地上土地受让方须将地上建筑的功能需求、柱网结构、出入口设置、楼梯电梯布置、设备用房设置等条件提前提交地下空间设计单位进行整合、优化、设计。地下土地受让方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统一设计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设计应注意做好与管廊(含管线)及周边相邻设施的规划衔接,满足地上地下整体产业布局和经营计划方面的需求。地下土地受让方应将服务于地上建筑功能需求的区域设计图纸交由地上土地受让方确认,地上土地受让方应将服务于地上和地下建筑功能需求的区域设计图纸交由地下土地受让方确认,双方实行技术确认会签制度。

    第十四条地上土地受让方因其产业需求和经营计划等变更提出的地下空间设计变更,地下土地受让方应予以支持配合,地上土地受让方对地下空间设计的变更应预留合理时间,符合变更实施可能性,不得影响公共服务功能的实现及结构安全。

    第十五条地上空间、地下空间的一体化方案设计及后续实施须全面考虑地质情况、结构荷载(含季候性风荷载等)、防风暴潮和防洪排涝、海水腐蚀、地下水渗漏、不均匀沉降等各类因素,确保项目安全。

    第十六条地下、地上土地受让方需根据相关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及成果交付标准,组织编制、归档和接收模型、图纸和变更文件,地上土地受让方应向地下土地受让方移交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成果。

    第十七条地下、地上土地受让方负责各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八条北片区地下空间统一由地下土地受让方负责开发建设、统筹管理与牵头协调。北片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遵守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时序。

    第十九条地上土地受让方负责地块红线范围内地下室顶板顶标高以上空间的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内,与地上紧密相关的核心筒、设备用房等设施由地下土地受让方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时统一进行土建工程(含预留预埋)投资建设,建成后须将相关设施所有权、使用权按建设投资成本价转让予地上土地受让方。本条所述地下空间精装修工程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由地上受让方自行实施。

    第二十一条地块红线范围内地上连廊由地上土地受让方负责实施建设;地块红线范围外连接部位的地上连廊由相连的地上土地受让方按照连接部位建设规模均分的原则负责实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地块地下室顶板顶标高以上的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口等为地下空间服务的设施,由地上土地受让方负责按照地下土地受让方的要求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投资建设,建成后须将相关设施所有权、使用权按建设投资的成本价转让给地下土地受让方。位于市政道路、绿化带等地块区域内的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口等为地下空间服务的设施,由地下土地受让方负责投资建设。位于市政道路、绿化带等出让地块之外区域的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口等专门为地下空间服务的设施,由地上土地受让方负责投资建设,建成后须将相关设施使用权按建设投资的成本价转让给地下土地受让方。单独服务地上建筑功能需求的核心筒、设备用房等设施,由地上土地受让方负责建设或者由地下土地受让方代建,全部建设费用或代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土地出让金、土建、设施设备、财务费用、规费、管理费、税金等)等均由地上土地受让方承担,建成后由地上土地受让方管理使用。服务地上建筑和地下空间的功能需求的核心筒、设备用房等设施,由地上土地受让方负责建设或者由地下土地受让方代建,全部建设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土地出让金、土建、设施设备、财务费用、规费、管理费、税金等)等由地上土地受让方和地下土地受让方按照设施服务的面积比例分摊。建成后由地上、地下土地受让方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整体市政大配套工程中地下能源站及能源配套设施、管廊内管线等配套设施工程等均由地下土地受让方负责统一建设,配套工程建成后交由地下土地受让方全权运营管理。整体市政大配套工程中管廊以外的市政配套直埋管网工程(不包含燃气、电力穿线、通讯穿线)等由市政道路土地受让主体投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地上、地下土地受让方的工作具有相互关联性,地上、地下土地受让方应在北片区开发建设期间高度协同开展工作,在设计推进、施工协调、配套工程、成本控制等方面保持充分沟通并为对方开发建设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地下土地受让方地下部分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地上土地受让方地上建筑的要求并与之匹配。地下土地受让方在地下空间建设过程中,应配合地上建筑对地下空间的功能要求,保证地上方案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第一类费用为与地上开发建设紧密相关的城市设计、地上方案研究(包含地上总体建筑设计概念方案、规划建筑方案、初设及施工图设计等)、审查咨询等费用,由地上土地受让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第二类费用为与地上紧密相关的核心筒、设备用房等设施建设投资(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由地上土地受让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第三类费用是各地块之间的地块红线范围外的地上连廊连接部位建设投资,此类费用由相邻地块地上土地受让方按照连接部位建设规模均分的原则负责实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第四类费用为除第一、二、三类费用的地下其他专项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桩基及基础底板工程、人防工程、水电气通讯等公共配套工程等)费用,均由地下土地受让方承担。

    第三十条地上土地出让前,应编制相关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回购协议,由规划建设部负责在管委官网公示有关协议内容,并做好协议内容解答、协议签订和监督落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上土地竞得人须在土地竞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管委签订《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回购协议》,再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二条地上、地下土地受让方应遵守项目开发定位,在项目建设与后续招商过程中,应符合本区域的规划产业定位,严格控制入区项目的产业特点,并做到税收属地化。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北片区开发品质和形象统一,地下土地受让方负责对地下车库和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地下、地面首层及地上连廊)进行统一运营与物业管理。具体管理界面与运营方式等由地下土地受让方根据规划建设方案确定。

    第三十四条人防设施使用权由地下土地受让方享有,并统一运营和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成后,地上、地下土地受让方需共同配合,在运营管理上实现地上建筑和地下空间联动。

    第八章 数智一体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为实现北片区智慧化管理和运营,地上、地下土地受让方应确保按北片区统一数智标准与建设运营数智一体化平台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在设计、施工、运营全周期满足北片区数智标准统一管理要求,实现北片区数智化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为实现北片区整体开发和智慧建设,地上土地受让方应配合地下土地受让方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实施工作及平台应用工作,提交满足运维交付标准的数字化成果,建立数据驱动和高效协同的智慧建设工作模式,并同步落实项目智慧工地建设,保障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八条为实现北片区智慧运营和低碳韧性,地上土地受让方应配合地下土地受让方搭建北片区建设运营数智一体化平台,开展北片区智慧运营和智慧能源建设相关工作,并在北片区协同管理、共享服务、统一运营方面提供必要的数智支持。

    第三十九条地上土地受让方通过设计、施工、采取措施达到绿色建筑及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标准要求,各地块的绿色建筑及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标准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十条为实现绿色低碳城区建设,北片区设置供应冷热源的能源中心项目,各地块在建筑使用期内统一使用能源中心供应的冷热源。集中供能价格(包括接入费与使用费等)由能源中心运营方结合成本、自身管理费、合理利润等费用及具体市场情况综合确定。能源中心主体设施根据就近原则布局在地下,地上土地受让方必须进行配合。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规划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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