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区直各公司:
为适应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初审工作机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
2022年1月7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初审工作机制
第一条为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初审工作机制。
第二条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初审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产业促进部,经济发展部、审批管理部为联办单位,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初审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片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初审工作。
第三条工作机制办公室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规定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初审工作。
本机制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区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区内投资新建项目或者设立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区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区内投资。
第四条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可以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申报咨询:
(一)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二)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前款第二项所称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 50%以上股权;
(二)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向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前,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区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初审咨询。
第六条区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受上级部门委托代为收取并转送《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规定的相关审查材料。
第七条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认为青岛自贸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进行安全审查的建议。
第八条对申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当事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即实施投资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通知外商投资企业限期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