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商事主体登记即认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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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7537954420002002021002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10-08
  • 发布日期 2021-10-08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1〕62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商事主体登记即认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2021年10月8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商事主体登记即认制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与青岛片区发展相适应的商事主体登记体系,构建更加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20〕43号)、《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结合青岛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验田作用,进一步厘清政府管理和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关系,淡化商事主体登记的行政许可属性,探索形成更有利于激发商事主体活力的登记即认制试点经验。

    (二)主要目标。探索实行商事主体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的行政确认模式,登记注册事项向社会公示后生效并产生对抗效力,加强以信用分级管理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新模式。

    二、主要原则

    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即认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依法即认、便捷高效的原则。申请人对登记事项实行自主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即认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经登记即认的商事主体应当强化商事主体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三、适用范围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范围内登记的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持续放宽市场登记限制

    (一)推行登记注册自主申报、形式审查

    以信用承诺为基础,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查智能化,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申请,在法定权限内主动简化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章程审查限制,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手段或通过政务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即认股东、董事、监事身份及其签署有效性,通过登记即认商事主体和一般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材料真实、合法,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以下情形除外:

    1.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

    2.相关部门抄告,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的;

    3.第三人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的。

    商事主体章程、协议、决议等材料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之不符的条款自始无效,商事主体基于无效条款作出的决议自始无效。因民事纠纷引发商事主体登记即认结果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

    (二)优化商事主体登记流程

    1.设立。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选择企业开办,设立登记,在登记机关一栏选择“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完成一表填报,使用微信小程序完成市场主体股东、董事、监事、代理人的实名确认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在线提交。登记机关即认后,签发营业执照或企业根据需求申领电子营业执照,实现全程“零见面办理”。

    2.变更。探索制定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标准化模板,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按要求提报材料,登记机关对企业变更事项进行即认,换发营业执照或根据需求申领电子营业执照。

    3.注销。(1)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商事主体,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商事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期(20天)满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即认为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2)探索实行一般注销全程电子化办理模式,通过智能校验系统自动生成注销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完成电子签名后提交系统,登记机关对注销申请进行即认注销。

    (三)完善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基本规范

    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实行告知承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告知申请人可能与拟申请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单,以及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名等法律风险。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登记机关不再对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审查。对于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动比对的名称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易造成公众误解等情形的,登记机关有权在办理登记即认时不予登记。

    (四)深化商事主体住所登记改革

    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可以使用集中办公区作为登记住所。对经登记机关备案的集中办公区实行住所自主申报,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无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等材料。

    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允许“一照多址”,不涉及前置或者后置许可的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在同一地址,也可在不同地址。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只需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即可。

    (五)持续推进商事主体经营范围自主申报

    完善经营范围规范化词典库和经营范围自主申报辅助查询系统,商事主体按照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向登记机关自主申报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申请人可在线自主勾选,自主申报经营范围,登记机关不再对自主勾选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

    (六)简化港澳企业公证认证文书

    简化港澳企业公证认证文书,登记机关仅重点审查核心信息,港澳投资设立企业仅需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书、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包括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中国境内XX地设立XX企业、授权XX人为有权签字人、公司印章式样和有权签字人签字式样、委派公司董事、监事人选等内容)等关键性证明文件的公证文书。

    五、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

    (一)加强事中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商事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商事主体信用评价。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商事主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结合片区实际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管力度。以山东省市场监管基层一体化服务平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为载体,强化登记机关与监管机关间协同配合,做好监管数据的归集、整合和共享,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事后联合惩戒。监管机关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失信情形和列入程序,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明确实施信用惩戒。对已查明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控制人,或具体知情人、经办人,登记机关有权将其录入重点风险监控名单,对其再次提交的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防范冒名登记风险。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监管机关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商事登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登记机关全面优化线上平台和窗口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完善商事主体登记即认相关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为申请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及时更新章程、协议等示范样本,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对线上、线下涉及“企业开办”相关服务事项进行整合完善,实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发票、公章等“一网通办”、“一窗发放”。

    (二)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商事登记即认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商事登记即认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登记机关可以停止实施商事登记即认制。登记机关、监管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在商事主体登记即认制改革工作中已尽力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予以容错免责。

    (三)强化政策培训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企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7日止,本意见由青岛自贸片区审批管理部负责解释。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