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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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38271730208213744
  •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1-11-29
  • 发布日期 2021-11-29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1〕80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各公司: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21 年第 10 次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1年11月29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国资监管职能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放活企业,管好资本,增强片区所属国企深化改革创新力,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对片区内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监管企业由管委财政金融部(以下简称财政金融部)依法分类分层确定,报管委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财政金融部代表管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坚持法治化监管和市场化配置资源,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并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国资监管职能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放活企业,管好资本,增强片区企业深化改革创新力,建成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管委在所监管企业中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管委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 所监管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管委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财政金融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支持所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财政金融部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金融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以管资本为主创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和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

    财政金融部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形成的资产和国有文化资产,应当制定专门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财政金融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管委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建立片区所属企业主业发展监管机制。按照依法监管原则,出台推进片区所属企业科学分类主业认定工作意见。制定主业目录清单,认定片区属企业主业。

    (三)制定实施片区属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控非主业投资,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项目,按国资监管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片区企业境内外重大投资项目备案审核工作,实行域外投资分类管理审核制度,规范企业域外投资行为。

    (四)建立片区企业经营业绩目标责任制。明确片区企业经营业绩年度目标责任,建立考核分配评审工作体系。

    (五)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机制。坚持以管资本为主,积极推进国资监管职能转变,把握发展主线,守住底线红线,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制定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权责清单和出资人代表机构授权放权清单。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按照企业分类进行授权放权,做到权责对等,动态调整。

    (六)积极稳妥推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分层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因业施策、因企施策,重点推进商业类企业改革,引导符合条件的公益类企业改革。支持推动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

    积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根据片区所属企业类别,结合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等股权结构实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七)依法依规完善片区企业出资人监督方式。坚持法治化监督,实施出资人专职监事委派制度,规范董事会建设。建立国资大数据监管平台,打造信息化数字化创新型市场平台。

    (八)建立完善片区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依法推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建立“大国资”全口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国有资本使用评价制度,发挥对国有资本布局引导和调整作用。

    (九)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提高企业运营质量,推动片区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十)以出资人身份督促推进所监管企业建立以章程为基础的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通过制定或参与制定章程,委派或推荐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方式参与企业治理。

    (十一)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领导人队伍建设,培树企业家精神。按照国有企业功能性质、经营业绩,建立健全契约化考核和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免、薪酬激励、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全面落实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的权利。

    (十二)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在片区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积极稳妥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建立与企业效益、经营效率、劳动效能关联,与市场水平衔接的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完善员工薪酬合理增长机制。

    (十三)督促国有企业完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经济运行分析、全面预算管理等财务基础管理,加强资金统筹管控,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防范化解财务风险,健全出资人财务监管体系。

    (十四)建立健全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和支出进行预算管理,参与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十五)积极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改革,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推进建立符合市场惯例、中长期和短期相结合、契合企业发展战略、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企业特点可以采取增量利润分享、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战略目标达成奖励、项目跟投、岗位分红等多种正向激励方式。

    (十六)推动片区所属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工作,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科技产业化和创新人才发展战略,构建科技创新全链条全要素全周期产业综合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新激励、考核、容错等制度体系,增强持续创新能力。

    (十七)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管理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片区所属企业开展资本运作,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作效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十八)负责片区所属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监管、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经济运行分析等基础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十九)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二十)加强国企党建职能化机制建设。推进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制定完善片区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监管工作清单。

    (二十一)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政金融部应当按照规定向管委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所监管企业及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 所监管企业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所监管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管委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十二条 所监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原则上要实行外部董事占多数,制定完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严格贯彻落实“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所监管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金融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 所监管企业对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监管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权限、选任原则和用人机制,按照工委、管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改革,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

    第十七条 财政金融部应当按照所监管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难度、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完善制定其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办法,灵活开展中长期激励。

    第十八条所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国企党建职能化机制建设。明确国企党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推进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制定完善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党委前置讨论事项清单。所监管企业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所监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所监管企业的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片区所属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第四章  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财政金融部审核后,报管委批准:

    (一)区直属控股集团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二)区直属控股集团的分立、合并、兼并、重组、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三)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四)其他应报管委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财政金融部审核或审核批准:

    (一)企业属非主业范围的重大项目投融资;

    (二)捐助企业生产经营性资产;

    (三)所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制度;

    (四)区直属控股集团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五)其他应报财政金融部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金融部备案登记:

    (一)企业属主业范围的重大项目投融资;

    (二)企业的工资总额以及薪酬分配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企业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四)捐赠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资产;

    (五)其他应报财政金融部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财政金融部报告: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超过规定资产额度的;

    (二)发生造成企业人员严重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

    (三)因诉讼、仲裁原因,涉及到企业资产处置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况;

    (四)企业相关负责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五)实施所监管企业出资人专职监事委派制度。出资人依据股权关系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所监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六)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出资人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七)其他应向财政金融部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监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应当依法公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六条 所监管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二十七条 财政金融部对所监管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必要时依法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事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金融部负责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并作为青岛自贸片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统一汇总和报告。

    第三十条 所监管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前提下,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财政金融部协调处理。

    所监管企业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由所监管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金融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金融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所监管企业应及时向财政金融部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所监管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除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外,其他未分配利润可全部留存公司内部用于滚动发展,增加资本公积。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金融部依法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督机构(或人员),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外派监督机构(或人员)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改制、改组、并购及重大投资等活动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投资收益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对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企业的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审计并向财政金融部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派驻监督机构(或人员)的所监管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机构(或人员)的工作,如实向监督机构(或人员)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派驻监督机构(或人员)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研究企业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督机构成员(或人员)列席。

    第三十六条 所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金融部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

    第三十七条 所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章  企业党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片区所属企业应当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九条片区所属企业应当将党的建设工作要求列入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四十条党委研究讨论是片区所属企业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前置程序,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决定。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由该企业党组织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第四十一条片区所属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企业党委担任党内职务。

    第四十二条 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政治素质考察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财政金融部、外派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所监管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取、挪用所监管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所监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 所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财政金融部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或者虚报、瞒报、漏报有关状况的;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不严格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未经同意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或交易各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

    第四十五条 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纪,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接受委托对所监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行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保税港区区属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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