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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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75379544200020020210023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10-21
  • 发布日期 2021-10-28
  • 发文字号 青自贸管发〔2021〕65号
  • 发文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0次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1年10月21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推动政策和项目科学立项和决策,保证财政资金分配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工作规程》和青岛市《市级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大额支出事项预算绩效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是指片区相关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等内容,对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本办法适用于拟通过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拟列入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经济发展部另行制定办法组织事前绩效评估。

    第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依据充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客观公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市、片区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部门(单位)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对象范围

    第五条 拟通过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新增支出政策和项目,在计划实施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范围。

    (一)片区财政预算预计年度投入规模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支出政策;

    (二)片区财政预算预计总投入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支出政策或新增支出项目。

    第六条 新增支出政策和项目包括:新出台的支出政策和新设立的支出项目;执行到期拟申请继续实施的现有支出政策;执行过程中拟申请追加投入的现有支出政策和项目。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支出政策和项目,经认定的应急项目,国家及省市明确要求我区配套或出台的支出政策和项目,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部署、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是否与部门职能、年度重点工作相关;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是否与其他政策项目重复交叉;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是否有基层动力和民意支持,是否有明确的服务或受益对象,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能否以最少投入获得最大产出与效果。资金投入的规模、进度是否与预期产出相匹配,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预期产出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产出和效果的持续性如何;投入成本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是否采取相关成本控制措施,成本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合理。绩效目标能否全面真实地体现政策和项目的设立依据和投入产出效果,是否与政策和项目的方向、内容和范围高度相关,受益群体的定位是否准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可操作;指标值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政策落实保障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明确、可行。是否具备明确的组织保障、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技术路线是否完整、先进、可行、合理、最优;计划进度安排是否合理,设立、调整、清理和退出是否有明确的时限、步骤及机制,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过程控制措施是否有效,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明确,是否符合预算法、政府债务管理等规定;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各级各部门是否有类似的资金重复投入;筹资是否体现责权对等,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是否开展了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年度新增财力能否支撑新增项目资金需求或新增还本付息需求;是否开展了筹资债务风险评估,应对筹资风险的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不同类别的政策和项目评估侧重点。

    (一)民生保障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存在设定过高民生标准或擅自扩大保障范围问题;有无基层动力、民意支持和有效机制来落实;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等。

    (二)产业发展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开展了税收评估和税源筹划,对生产总值和地方税收等是否具有较大贡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行业和地方优先发展产业,是否有助于带动产业聚集和延补产业链;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相关政策协议约定是否明晰对等、能否有效落实,中止及退出处置机制是否合理完善等。

    (三)城市运行维护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属于市场机制所不能解决;支出方式和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有无基层动力和有效机制来落实等。

    (四)社会事业发展类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估支出政策和项目是否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是否存在随意扩大政策范围、过度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有无基层动力和有效机制来落实等。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

    (一)专家咨询。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事前评估,对专业问题给予咨询建议及指导。

    (二)问卷调查。可通过互联网等相关媒体以及现场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向评估对象利益相关方了解情况或征询意见。

    (三)现场调研。可通过查看政策和项目实施现场的方式,获取一手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

    (四)召开座谈会。可组织利益相关方、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召开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交流、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即以成本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根据预期成本和预期效益,分析投入产出比,评估项目投入价值。

    (二)比较法。将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同类支出项目进行比较,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因素分析法。依据绩效指标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分析各影响因素的未来变化,评估绩效指标预期值的实现程度。

    (四)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事前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和结论支撑。

    (五)文献分析法。收集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深入了解评估对象的性质和状况,并从中引出相关观点或评估结论。

    (六)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方法。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程序和分工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遵循“谁提出政策和项目,谁负责评估”的原则。原则上事前绩效评估由拟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部门(单位)开展。特别重大的、涉及多个领域的提请管委会协调相关职责部门开展。

    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复评,审核通过后提交管委会会议决策。

    第十四条  事权部门自评。

    事权部门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自评。

    (一)事前评估准备。成立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确定人员明确分工。梳理政策和项目的核心目标与内容,对照事前绩效评估基本内容和分类评估侧重点,结合政策和项目实际,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二)事前评估实施。收集相关依据资料;制定完善绩效目标,填制《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开展必要的部门意见征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取得各方面意见、结论、报告等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综合评判。

    (三)事前评估总结。开展集体讨论研究,对照评估指标逐项评分,填制《事前绩效评估部门自评得分表》,形成部门自评结果,撰写《事前绩效评估部门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复评。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和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财政重点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一般性评估。核对事权部门提交的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遗漏重大程序;依据资料与自评结论是否存在逻辑问题。对资料、程序或逻辑方面存在的问题,通知事权部门 5个工作日内调整完善,逾期未完善的,作为重大问题予以披露,并取消相应指标得分。

    (二)重点性评估。财政部门对照部门自评报告,就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和分类评估侧重点,逐项核实复评;统筹考虑新增政策和项目分年度资金需求、新增可用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空间及债务风险,对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其中,对不属于公共财政保障和支持范围、与主管部门职能不相符、现实需求和服务对象不明确、与其他政策和项目交叉重复投入、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不合理、投入经济性不强、实施方案不可行、财政承受能力无法支撑的政策和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事权部门自评完成,应及时向财政部门送达《事前绩效评估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的资料。

    财政部门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事前绩效评估财政复评结论》并反馈事权部门。

    第十七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资金量大或专业性强的政策和项目,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共同参与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完成。

    按照精简效率原则,经事权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共同认可后,本过程可以联合开展。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不断完善事前绩效评估的技术规范,及时更新发布评估指标评分表、绩效目标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内容和格式。

    第五章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与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行评分制,满分为 100 分。按评分情况,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0 分)、良好(≧80 分<90 分)、一般(≧70 分<80 分)、较差(<70 分)。

    第二十条 部门自评结果包括自评得分和等级;财政复评结果除包括复评得分和等级外,还包括复评结论,即:是否予以支持、如何支持、支持多少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提报管委会集体决策时,事权部门必须同时提交事前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复评结论,作为领导决策的必备要件。

    第二十二条 部门自评结果低于良好等级的,或财政复评结论为建议不予支持的拟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得提报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策。

    第二十三条 研究通过的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按规定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六章 事前绩效评估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如有违反的,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事前绩效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阻扰事前评估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保财绩效〔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事前绩效评估资料清单

    2.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

    3.事前绩效评估部门自评得分表

    4.事前绩效评估部门自评报告         

    5.事前绩效评估财政复评结论

    事前绩效评估资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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