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各部室,区直各单位: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优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已经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1年8月24日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优化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的工作意见(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流程再造,切实优化全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仅适用于申请办理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许可〕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意
见。
一、优化审批流程
(一)项目引进审查
进驻我区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的企业,由项目引进部门进行事前审核,明确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安全发展要求,对通过审核的企业提出项目评估意见。
(二)企业申请
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要求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许可申请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优化如下:
1.实行企业注册地址承诺制,不再进行现场勘验,由企业自备“注册地址”现场照片〔加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承诺书》文件〕(附件4)。
2.优化应急预案备案程序,按规定对企业提交的预案进行形式审查,要件齐全即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3.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做好企业业务咨询答复和业务指导工作,提供申请材料标准化模板,供企业参考使用。
(三)许可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如下处理: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资料存在问题当场可以更正或补充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补充;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无法当场补正或更正的,填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存在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资料的,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作退件处理并载明理由。
4.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许可决定
受理人员在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后,提出准予许可意见,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审批业务窗口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自愿选择实行诚信申请方式,并提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承诺书》(附件2),书面承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自任命六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应急管理部以容缺方式受理,颁发有效期为六个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承诺期满前主动向应急管理部补齐容缺材料后,该证有效期延长至三年。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将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依法实施监管。检查发现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企业作出的关于经营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承诺不实的,或者试行“容缺”办件企业未按时限“补缺”材料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视为未取得许可证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实施诚信管理体系。依据《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先行先试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试行意见》(青自贸管发〔2021〕1号)文件精神,对采取容缺方式办理的许可事项,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诚信纳入政策扶持先决条件。财政金融、经济发展、航运物流、产业促进等部门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扶持考核项目。应急管理部可对企业申请扶持事项提出安全生产意见,对企业履行承诺不及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取消或暂缓扶持资格。
三、其它事宜
(一)完善区油品贸易市场运作模式,引入在自贸试验区属地管理机构备案的招商平台机构开展对口业务服务。提倡、引导、建议申办(非独立会计核算)油品类贸易企业,归集到平台公司协助服务、统一管理。平台招引的企业经平台备案后,由各招引平台负责办理各种证照及后期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危化品证、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申领并开立发票、记账报税、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切实实现产业集聚和统一管理。
(二)对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除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外,申请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事项,委托代理方一年内不得进行此项代办业务。
(三)许可证颁发后,应急管理部做好企业信息统计工作,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书的类型(首次、延期、变更)、证书有效期时间、注册地址、许可范围、企业人员联系方式等,便于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本意见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24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附件:1.《危险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企业评估意见表》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承诺书》
3.《仅限于票据往来经营形式承诺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承诺书》
印发《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优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