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设立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2021年1月1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设立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教育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75号)、《教育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的通知》(教发函〔2019〕1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 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青教通字〔2018〕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致力于拓展与世界各国在教育培训领域的互利合作和交流互鉴,促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教育事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在青岛自贸片区设立外商独资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外资培训机构”),是指由外国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形式在本区域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面向社会提供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的公司。
(三)本办法所称的教育培训,是指实施语言能力方面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包括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不得实施义务教育和涉及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责任部门
(一)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外资培训机构的许可审批。
(二)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外资培训机构相关法人注册登记工作及与登记事项相关联的的监管工作。
(三)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部门是本区范围内外资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对外资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受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勘察。
第五条 办学条件
(一)举办者。外资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版)》等法律规定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外资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机构名称。外资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有关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名称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组织形式部分,不得出现 “学院”、“大学”等字样,一般表述为“xxx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三)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外资培训机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四)教师及管理人员。外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建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教学人员队伍。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教学特点的相关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教学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五)教学场所和设备设施。外资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对教学场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教学场所系租赁的,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2年。教学设备设施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和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
(六)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举办者申请筹设、设立外资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相适应,应不低于40万元,存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办学许可
设立外资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材料清单见附件2)。
设立外资培训机构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办理外资培训机构时,若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机构负责人、师资和管理人员、教学场所和设备、消防安全等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一)筹备设立
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等申请材料申请筹备设立,并提交筹设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机构的筹建活动,筹建工作一般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期间不得招生。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筹备设立的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二)正式设立
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备并达到正式设立条件的,可直接提交申请正式设立的相关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外资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并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外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办理法人注册登记。
教育部门应当在接收到推送的许可信息后 30 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外资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及准入承诺事项等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并反馈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教育部门的勘察意见,如实际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撤销许可决定。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3),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逾期不达到承诺条件或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共同签章后生效,并由双方各存一份。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尚未作出相关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提出解除承诺申请,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解除承诺。
第九条 注册登记
外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后,依法进行法人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外资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场所、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层次、类别等发生变更的,需报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外资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外资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报送”原则,根据信用承诺的约定进行惩戒,或提请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该申请人将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审批便利政策。
第十一条 其他要求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青岛自贸片区从事教育培训活动。外资培训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外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进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办学期限
外资培训机构首次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换证时,如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不良行为,可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至五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1)根据培训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终止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三条 参照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青岛自贸片区范围内设立外资培训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2年。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材料清单
3.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告知承诺书
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样本)
附件1
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举办者 外资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外国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外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符合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二、机构名称 外资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有关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名称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组织形式部分,不得出现 “学院”、“大学”等字样,一般表述为“xxx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三、章程 外资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组织开展活动。章程应当包括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决策机构和监事会以行政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的程序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管理制度 外资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安全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信息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
五、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 举办者申请筹设、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相适应,应不低于40万元,存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六、办学场所与设备设施 外资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同一培训教室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七、决策机构 外资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监事会 外资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只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九、校长或行政负责人 外资培训机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十、法定代表人 外资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十一、管理人员 外资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安保人员。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十二、教师队伍 外资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学校应向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请开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账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外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十三、培训教材 外资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与其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并配备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讲义,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入学前应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
附件2
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材料清单
一、筹设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其中,股东(发起人)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资格证明除外;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
(3)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无犯罪记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证明)。
3.筹设申请报告;
4.举办者信用和无犯罪记录承诺。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筹设阶段已提交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1.《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附章程);
2.校长学历证书;教师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4.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借合同(属租赁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属无偿借用的,应提交无偿借用合同);
5.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或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证明;
6.注册资金银行进账验资报告(不低于40万元),(属捐赠性质的学校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两个以上举办者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8.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学校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注:学校的专职人员,在学校成立后需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和社保关系应正式转到学校。(不含返聘退休人员)
三、注册登记阶段(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由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
(1)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自然人本人签字。
(2)投资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
3.投资者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公证、认证;外国投资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
6.由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附件3
告知承诺书
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 年】第 号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的告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2020 年第 33号令)、《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教育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75号)。
(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设立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法定条件
外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有关要求:
(一)举办者。外资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版)》等法律规定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机构名称。外资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有关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名称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组织形式部分,不得出现 “学院”、“大学”等字样,一般表述为“xxx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三)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外资培训机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规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能胜任拟设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四)教师及管理人员。外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组建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教学人员队伍。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教学特点的相关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教学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五)教学场所和设备设施。外资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对教学场所享有合法的独立使用权,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教学场所系租赁的,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其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应不少于2年。教学设备设施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具备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且符合学员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和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
(六)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举办者申请筹设、设立外资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相适应,应不低于40万元,存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筹设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其中,股东(发起人)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资格证明除外;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
(3)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无犯罪记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证明)。
3.筹设申请报告;
4.举办者信用和无犯罪记录承诺。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筹设阶段已经提交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1.《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附章程);
2.校长学历证书;教师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4.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借合同(属租赁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属无偿借用的,应提交无偿借用合同);
5.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或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证明;
6.注册资金银行进账验资报告(不低于40万元),(属捐赠性质的学校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两个以上举办者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8.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学校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注:学校的专职人员,在学校成立后需与学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和社保关系应正式转到学校。(不含返聘退休人员)
(三)注册登记阶段(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由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
(1)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自然人本人签字。
(2)投资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
3.投资者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公证、认证;外国投资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
6.由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筹建时,申请人应当至少交齐第1项、第2项、第3项材料)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1.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2.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外资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外资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报送”原则,根据信用承诺的约定进行惩戒,或提请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该申请人将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审批便利政策。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部门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4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外商独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编号:山自青片外培字【2020】第***号
名 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负责人(校长):
办 学 类 型:
有 效 期: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