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9-11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编号:青自然资规(自贸)[不动产登公]〔2026〕F0012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证明明细详见附件。

    附件:远程服务平台抵押权注销登记公告作废明细.xls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