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对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的统筹管理,明确立项评估、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特制定本联系配合机制。
一、范围及分工
(一)定义
指定监管场地,是《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212 号,以下简称《规范》)中规定的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主要包括进境肉类、冰鲜水产品、粮食、水果、食用水生动物、植物种苗、动物隔离场、原木等指定监管场地。
(二)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市口岸办)组织青岛地区指定监管场地的可行性评估,向青岛海关发函推荐筹建;配合青岛海关做好指定监管场地验收、验核工作。
青岛海关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指定监管场地布局和监管能力,统筹负责指定监管场地的立项评估、筹建审批和日常监管;牵头做好总署验收、复核工作;指导隶属海关、申请单位开展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和管理。
二、立项评估
(一)事前沟通评估
1.申请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所在区(市)政府、隶属海关提前进行沟通交流,就业务发展前景、口岸对外开放情况、地方政府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和海关监管能力、海关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配套保障情况等进行沟通评估。
2.所在地隶属海关根据前期沟通情况,向青岛海关就指定监管场地统筹规划及设置必要性请示沟通。
3.所在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就指定监管场地业务发展前景、地方政府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前期和隶属海关沟通意见,与市口岸办沟通。
4.市口岸办与相关市直部门沟通。
5.经前期沟通评估,拟筹建指定监管场地,市口岸办与青岛海关进行交流洽谈,就筹建指定监管场地交换意见。
(二)材料报送
1.经沟通评估确需申建的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区(市)政府按照《规范》要求,向市口岸办报送申报材料。
2.市口岸办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
3.经评估符合相关要求的申建项目,以青岛市人民政府名义致函青岛海关推荐筹建。
(三)立项评估初审
青岛海关收到立项材料后,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评估,评估工作以资料审核为主。需开展实地验证和评估的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区(市)政府、隶属海关应做好配合。
(四)立项评估复审
青岛海关评估后,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指定监管场地,报海关总署审批。
(五)反馈
海关总署审核立项评审意见,提出批复意见,反馈至青岛海关。由青岛海关向市口岸办反馈批复意见。
三、场地建设
申建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区(市)政府,应加强和青岛海关沟通对接,在青岛海关指导下,做好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工作。
四、场地验收
(一)预验收准备
由区(市)政府牵头,组织所在地隶属海关和申请单位对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照指定监管场地验收标准开展实地自查,合格后出具《自查验收报告》;申请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向青岛海关提出预验收申请。
(二)预验收工作
青岛海关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预验收工作,所在区(市)政府牵头迎接预验收。青岛海关预验收后,出具《预验收报告》。对于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目,所在区(市)政府牵头,隶属海关配合督促申请单位进行整改。所在地隶属海关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将整改情况函报青岛海关。
对通过预验收或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目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青岛海关函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
(三)总署验收
青岛海关牵头,所在区(市)政府具体承办,市口岸办配合迎接海关总署验收。通过验收或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目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总署将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五、日常管理
海关总署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年度抽核。如需实地验核,由青岛海关组织,所在区(市)政府具体承办,市口岸办配合进行迎检。
年度抽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指定监管场地,经评估可以限期整改,责成经营单位限期整改。所在区(市)政府、隶属海关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所在地隶属海关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将整改情况函报青岛海关,由青岛海关函报海关总署。
对于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总署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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