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612223546476970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省人大建议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5-09-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0490号建议的答复


刘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轨道交通行业拾遗物品管理现状促进立法的建议”收悉。我市高度重视,经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青岛地铁目前通过青岛地铁APP、官网、官微等途径对遗失物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年。经统计,青岛地铁开通运营至今,未认领的遗失物品约5万余件,其中,身份证、手机等贵重物品近2万件;衣服、雨伞等一般拾遗物品约3万余件;充电宝等危险物品3200余件。2024年地铁遗失物品认领率约为21%,未认领的遗失物品数量较2023年同比增长59.44%,预计随着地铁续建项目的推进以及青岛市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地铁客运量将持续增加,后续可能会面临未认领遗失物品数量庞大、保管空间有限等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失物的管理有以下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当前,青岛地铁依据交通运输部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5号)中运营单位应当制定乘客遗失物保管和招领等制度的要求,制定企业标准《拾遗物品管理办法》,对乘客遗失物及时进行招领并进行妥善地保管,除对食品类遗失物品自行处置,其他物品均长期存放。

      为更好地做好超期未认领遗失物品的处置工作,青岛市交通运输局会同青岛地铁调研了国内14家同行单位和青岛市内交通、部分商场及游乐场所关于未认领遗失物品的处置情况。经调研,除民法典外,国内14家同行业中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地铁公司有5家,无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处置的地铁公司有7家,长期存放的地铁公司有2家。具体处置方式各地也有所差异,主要有:全部或部分移交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不接收则自行处置或长期存放。另外,青岛市内机场、铁路、公交、客运等其他交通方式及部分商场、游乐场所,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中,机场和铁路根据行业情况制定了企业规章,对长期未认领的遗失物按要求自行处置。

      关于对轨道交通行业拾遗物品管理现状促进立法的建议,我市将持续关注国家立法动态,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在开展相关立法修订工作时,进一步开展全面、充分的调研论证与研究。同时我市将督导运营企业做好乘客遗失物保管和招领工作,完善制度,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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