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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由于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被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护理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被称作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险”。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均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部署安排。
前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在国家层面就加快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出总体性、系统性、指导性制度安排,我市作为国家长护险首批试点城市被确定为转型示范城市,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推进制度转型过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也于近期印发。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市医保局系统分析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现状,对现行政策和基金运行情况等进行梳理、摸底、测算、评估,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充分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意见,听取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等建议,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部门会签等程序。2026年3月2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是确立基本制度。坚持“统筹城乡、独立运行、优质高效”,将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全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统收统支。
二是完善筹资政策。遵循“责任共担、以收定支”原则,在参保费用分担机制上,既考虑基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又充分考量不同群体承受能力。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单位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15%,通过合理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为工资收入的0.15%,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月划转;退休人员费率为0.15%,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条件成熟时由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分担比例为1:1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同时,对各类特定群体参保缴费工作也进行了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18周岁以下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参加我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大学生等特殊群体缴费政策,将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另外,为确保应保尽保、应参尽参,政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等按照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优化待遇保障。为做好政策衔接过渡,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现阶段仍重点保障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按照国家和省部署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职工(含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保持90%,自2027年1月1日起,居民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至80%。明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规范待遇支付、护理服务项目目录和服务提供方式,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四是规范经办服务。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协同征收,最大程度利用现有征缴体系,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强化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基金安全,为制度稳健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政策解读单位: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政策解读电话:8577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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