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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规定》文字解读
一、新《规定》制定背景
动物防疫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养殖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明确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凝聚联防联控合力,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制度基础。
二、新《规定》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三、新《规定》出台目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促进动物防疫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保障动物卫生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新《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条,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调整进行修改,明确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防控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一是属地政府职责。属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明确了区(市)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根据现行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海关、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邮政管理等12个部门的职责,凝聚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合力。
三是监管责任人职责。规定了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场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对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负责,并明确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五、新旧《规定》的差异
一是根据有关规范对个别单位名称和名词进行调整,如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统一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邮政部门”统一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政府”统一修改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津贴”统一修改为“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
二是结合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作了进一步梳理,如原“第八条 (五)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器械、设备和物资以及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职责,现明确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确保动物强制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经费”。
三是整合简化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如将原《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简化合并为新《规定》“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防疫相关工作未落实的,或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联系人:赵明秀,联系电话:6699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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