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新时代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青岛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市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为后续农业政策制定、农业产业布局优化、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助力青岛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特开展本次农业普查工作。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5〕123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摸清青岛市农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掌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村住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基本情况,明晰农村土地确权、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等关键信息,准确把握农业产业结构与发展趋势,对青岛市各区(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进行系统部署,确保普查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四、重要举措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范围涵盖农业生产经营全领域,参与部门多,且首次集中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及人工智能等创新性技术手段,工作复杂度高、协同要求严。重点从五大方面强化保障:
1.加强普查工作组织实施
措施标题:加强组织领导
内容概要:市政府设立青岛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市)政府需设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地区普查工作;充分发挥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配合。根据工作需求,各级普查机构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障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岗位不变,保留原有工作岗位,稳定普查队伍。
实施对象:各级人民政府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统计局农村处
联系电话:81608001
2.加强相关部门联动配合
措施标题:强化协同联动
内容概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其中,普查经费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事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事宜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确权土地面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清查摸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事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协调;农村住户及户籍人口底数事宜由市公安局负责协调;遥感测量事宜由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负责协调;其他成员单位需及时准确共享部门资料信息。
实施对象:市直相关部门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统计局农村处
联系电话:81608001
3.加大普查工作保障力度
措施标题:夯实资金保障
内容概要:本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各级普查机构需加强资金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杜绝浪费与违规使用。普查用手持移动终端需在充分利旧基础上科学合理测算。市级财政依据各区(市)普查工作质量,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定奖励资金支持,奖励资金统筹用于“两员”报酬、设备购置等。
实施对象:各区(市)政府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统计局农村处
联系电话:81608001
4.加大普查工作宣传力度
措施标题:注重宣传引导
内容概要: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普查宣传策划与组织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农业普查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宣传普查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激励作用,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实施对象:各级普查机构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统计局农村处
联系电话:81608001
5.强化普查工作质量管控
措施标题:确保工作质量
内容概要: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需严格按统计法律法规要求,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树立数据质量生命线意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工作流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级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本领域数据质量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及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测算精准度,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增强普查质效,为基层减负。
实施对象: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工作人员、普查对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统计局农村处
联系电话:8160800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