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为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提供了有力支撑。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扩大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2024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提出优化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和管理机制,并将青岛市列入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城市。为切实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制定《关于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
三、出台目的
健全青岛市专项债券管理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指导各区(市)、各主管部门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加快项目建设,管好用好专项债券资金,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的积极作用。
四、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7方面,21条措施。
(一)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共2条措施。实行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房地产项目,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等纳入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实行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正面清单”,专项债券可用作22个领域的项目资本金,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为全市用于项目建设专项债券规模的30%。
(二)完善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预算平衡管理,共3条措施。额度分配坚持正向激励,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区(市)倾斜。市、区(市)政府承担本级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兜底责任,确保专项债券实现区(市)区域平衡,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三)加强项目谋划储备与审核把关,共5条措施。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高质量谋划储备项目。建立“常态申报、定期审核”机制,每季度申报储备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的项目债券资金需求控制在近三年专项债券平均规模的2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项目必要性、建设方案及投资的合理性、资金来源的可行性、前期手续的完备性等审核,市财政局牵头做好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融资收益平衡合理性等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全市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专项债券投资计划。
(四)做好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共2条措施。全市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分配市、区(市)两级。在分配的年度专项债券额度内,从专项债券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选择项目,做好债券发行工作,发行项目清单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共3条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要素保障,及时拨付专项债券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实行专项债券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联合监管、闭环管理,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
(六)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共2条措施。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产明细台账,分类管理存量项目资产,完善专项债券偿还机制,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
(七)强化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共4条措施。专项债券工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将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区(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策宣贯和工作评估,提高政策实施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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