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等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服务范围不断拓宽,战略地位日益凸显,要求各地要立足服务于社会救助,根据需要逐步向社会福利和慈善帮扶项目等领域延伸。为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青岛市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征求各区(市)及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意见》《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了市、区(市)民政部门、市核对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核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其中,市、区(市)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核对机构则具体承担全市核对对象的家庭财产、收入的核对工作,并出具相关核对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
(二)核对内容与方式
《办法》详细规定了核对内容、核对方式以及核对报告的形成和反馈。其中,核对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状况;核对方式则根据核对对象的授权,通过共享相关部门和单位数据信息来进行;核对报告则由市核对机构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核对委托要求形成,并反馈委托部门。
(三)监督管理
《办法》强调了核对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核对工作中的保密责任和监督管理职责。其中,核对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核对工作规范,确保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加强对核对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附则
《办法》规定了政策的施行时间和参照执行范围。其中,《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等在实施社会福利、慈善帮扶等事项时,需要开展核对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联系电话:8579536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