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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5年5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5〕3号)。该办法施行以来,在燃气设施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减少了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件的发生。近年来,涉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重新制定文件以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制定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法规规范,同时参考了外省市有关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面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针对施工破坏市政燃气设施问题,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罚三个环节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了燃气设施保护安全监管体系;具体划定了燃气厂站、输配管道、调压等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
四、主要特点
(一)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监管体系
构建了市、区(市)、镇(街道)上下一体,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公安、应急、自规等相关部门相互协同的燃气设施保护监管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
根据国家标准、地方法规,全面明晰了燃气厂站、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调压设施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安全控制的具体范围,涵盖面更全,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操作性。
(三)强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燃气设施保护
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加强厂站、管网运行监测、泄漏监测及应急处置,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监控能力;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涉及高压、次高压燃气管线以及重要路段中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时,推广使用视频监控、北斗定位等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政策解读:市城市管理局燃气发展中心,6809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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