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青岛老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经积极申报,2023年12月,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同意创建山东青岛老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文物政函﹝2023﹞1490号),山东青岛老城入选第二批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根据国家、省部署,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编制《山东青岛老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24年1月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文物局,经省文物局审核后转呈国家文物局。2024年9月,国家文物局函复原则同意所报方案,并要求市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公布《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创建任务一以贯之落实,推动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出台目的
通过制定本《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山东青岛老城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范围、主要任务、工作安排、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不断提升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将青岛老城建设成为彰显青岛历史文化价值和风貌特色的文物保护管理示范区域、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文物活化利用实践区域,力争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助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提出了六项工作任务,包括“强化顶层设计,加强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建设”,“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城市文脉保护传承”,“优化文物保护管理模式,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实施文物保护精品项目,有效助推老城保护更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加强文物资源活化利用,赋彩群众美好生活”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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