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部署要求,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2022年4月,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各省市利用三年时间完成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并建立自建房管理长效机制。2022年6月,省政府出台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市建立健全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作部署要求,构建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制定本《办法》,并列入市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置20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建设管理、使用管理、隐患治理、日常巡查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自行组织建设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自建房的燃气、电梯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明确区(市)、镇(街)、村(居)的分工,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落实自建房安全行业监管责任。
(二)建设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增自建房。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三)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自建房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是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自建房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办法》还明确了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履行的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同时非经营性自建房转为经营性自建房的,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法》还强调了自建房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四)隐患治理。明确自建房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五种情形。自建房鉴定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自建房安全使用人要依据鉴定报告开展隐患治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自建房经鉴定需要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拆除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后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在三日内送达镇(街)、区(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采取解危措施的,镇(街)应当督促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立即采取解危措施。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镇(街)、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自建房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五)其他方面。区(市)政府应当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完善自建房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奖励举报、定期体检制度,指导镇街加强日常网格化动态监管。
三、施行日期
《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8578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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