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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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68736066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成文日期 2024-03-11
  • 发布日期 2024-03-12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24〕3号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水文管理,切实发挥水文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了《青岛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三、出台目的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青岛水文为全市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生态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提供了大量科学的水文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办法》的制定出台对于加强我市水文管理,进一步规范水文工作,为防汛抗旱减灾、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市、区(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水文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重点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规划与建设。明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内容、水文站网建设要求、水文测站分级管理原则、水文测站迁建改建程序等。

    (三)监测与情报预报。明确水文机构应做好防汛抗旱监测、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工作,并对监测资料开展分析评价;明确水文情报预报向社会发布的主体和权限,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

    (四)资料汇交与管理。明确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规定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向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并对水文资料的整编、保管和使用等提出具体要求。

    (五)保障措施。明确迁移国家基本水文站需按程序报批,并保障迁建经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内容;水文监测设施保护、水文监测作业安全及水文站网建设用地等要求;有关部门在必要时为水文监测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六)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时间。

    五、实质性解读

    一是理顺了水文机构体制机制。明确区(市)水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接受市水文中心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二是规范了水文情报预报发布制度。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三是明确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规定了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内容。

    六、关键词解释

    1.水文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并进行分析和计算的活动。

    2.水文测站:是指为收集水文监测资料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内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

    3.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是指为公益目的统一规划设立的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流域基本水文要素进行长期连续观测的水文测站。

    4.国家重要水文测站:是指对防灾减灾或者对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等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水文测站。

    5.专用水文测站:是指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水文测站。

    6.基本水文监测资料:是指由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监测并经过整编后的资料。

    7.水文情报预报:是指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和其他水体的水文要素实时情况的报告和未来情况的预告。

    8.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9.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监测到准确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解读机构:青岛市水文中心

    联系电话:0532-8591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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