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全面提升我市海上旅游客运服务品质,保障海上旅游客运安全,助力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建设,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
三、出台目的
《办法》完善海上旅游客运监管制度,规范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行为,压实经营者主体安全责任,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对持续净化海上旅游环境、营造安全有序的海上旅游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重要举措
(一)明确管理职责,建立长效机制。主要规范使用客运船舶(客船和小艇)从事游览观光等经营活动。二是明确管理职责,市和沿海区(市)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客运中的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以及相关码头(停靠站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强调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接到海上旅游客运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二)严格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明确运营规范。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并落实船舶靠泊、游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明营运性标识,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码头(停靠站点)从事游客运输,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航线和码头(停靠站点)。规范票务等行为。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票务代理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船舶名称、日期、船次、航线、票价等信息,向游客提供电子或者纸质船票,并按照规定出具发票,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守牢安全底线。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视频图像信息安全,禁止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四)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个别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诱导游客加价消费方面的投诉较多,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特别规定了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青岛市交通运输水运处
联系电话:81608726;8801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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