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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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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39114234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1-15
  • 发布日期 2024-01-1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4〕1号
  • 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青政办发〔2024〕1号),规范了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了火灾调查处理机制,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是什么?

    及时查明火灾原因,总结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教育警示社会公众,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改进消防工作,提升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定》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适用范围、调查原则、调查权限,调查组组成及工作职责任务、工作纪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和实施,整改评估等。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调查组如何组成?

    一般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工会以及有关人民政府派员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调查需要,可以由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单位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必要时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五、调查组的职责有哪些?

    调查组主要负责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蔓延扩大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六、如何落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批复内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监督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将处理情况报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半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成立评估工作组,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七、评估发现的问题怎么落实?

    负责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现责任追究或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政策解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技术处

       政策解读电话:8185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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