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506005898009297317
  • 主题分类 养老服务
  • 成文日期 2023-12-26
  • 发布日期 2023-12-28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3〕13号
  • 一、制定背景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对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作出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贯彻国家、省有关要求,加快建成具有青岛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全市老年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相关政策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内容概要:一是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制定发布青岛市、区(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各区(市)清单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市级清单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老年人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

    二是健全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制度。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统筹相关资金,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托养,按规定给予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以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

    三是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委托服务制度。重点关注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探访关爱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智慧化安全关怀服务。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四是健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支持取得相关资质的养老服务组织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单位。

    五是落实老年人优待制度。按规定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公共文化设施、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使用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设施,落实就医便利服务、法律诉讼服务等优待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制度。

    六是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评估结果部门互认。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联系电话:85795585

    (二)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内容概要:一是加强用地保障和设施配建。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到2035年,全市人均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不低于0.25平方米。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镇居住区未配建或者已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二是加强设施适老化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实施口袋公园适老化建设改造行动;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

    三是加强三级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区(市)、街道(镇)、社区(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各区(市)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完善提升;实现全市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基本全覆盖;积极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四是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智慧平台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供需对接、业务管理、数据分析、综合监管、智能预警监测等方面的应用。打造“智慧就餐”“养老地图”“智慧志愿服务”等养老服务应用场景。

    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联系电话:85795585

    (三)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内容概要:一是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基础兜底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轮候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原则,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是培育优质养老机构。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养老机构。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比例。培育优质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运营。优化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推动机构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是优化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康复保健、长短期托养、助餐送餐、精神慰藉、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落实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奖励,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运营监管。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四是深化老年人助餐服务推广提升行动。构建覆盖全域的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对居住在我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助餐机构就餐的,市级按照每人每顿午餐3元的标准补贴(法定节假日除外)。城市地区65周岁及以上的2—4级失能老年人接受上门送餐服务的,按照送餐距离给予助餐机构2—4元的送餐补贴;农村地区65周岁及以上的2—4级失能老年人接受上门送餐服务的,按照送餐距离给予助餐机构2—6元的送餐补贴。建立助餐机构运营奖补制度。

    五是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和定期巡诊服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

    六是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加强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兴办、连锁运营等方式,投入农村养老服务。加大农村老年人消费引导力度,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按规定享受补贴。

    七是推动家庭照料和互助养老。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失能老年人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目录,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倡导邻里、亲友结对帮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互助帮扶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发挥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困难帮扶、精神慰藉、助餐送餐等服务。

    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联系电话:85795585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内容概要:一是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驻青院校(含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推动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实习、见习和就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打造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和实训,按规定给予实训培训补贴。鼓励引导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事养老服务,辅助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助餐送餐等工作。

    二是健全职业发展体系。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等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励补贴。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三是强化人才激励保障。鼓励倡导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完善薪酬待遇体系、建立企业年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提高养老护理员的保障水平。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励补贴、岗位津贴等政策,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按入住老人数量和身体机能综合评估情况,合理确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数量,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相关补贴。组织青岛市敬老使者等称号评选,按规定给予激励表扬。

    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联系电话:85795585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内容概要:一是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运营秩序、应急处置等方面监管。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打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张网”,依法推动养老服务领域基本信息共享、监管信息互通、信用信息公开。

    二是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统筹发展与安全,消除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燃气、建筑、食品、传染病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健全养老服务纠纷协调处置机制,维护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三是健全标准引领机制。强化标准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率达到100%。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制定出台分层分类的、符合我市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联系电话:85795585

    (六)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组织保障

    内容概要: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价。完善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能,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区(市)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投入。建立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模式。

    三是强化工作队伍。配齐配强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镇)、社区(村)养老工作人员队伍,提升为老服务能力。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养老服务行业领域专家力量,参与或承担养老调研、政策研究、风险评估等任务。

    四是营造社会氛围。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凝聚社会共识,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慈善资源、个人等力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统筹要素资源,强化改革创新,打造青岛特色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联系电话:8579558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可以通过公文法规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