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农贸市场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展示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出台目的
加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场内经营者,以独立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为主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不含早夜市、集市和便民摊点)。
(二)完善管理机制。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便利性。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协同联动的高效管理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明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市)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坚持建设与改造并举,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推动农贸市场智慧化改造,打造规范化、智慧化、便民化农贸市场。
(四)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履行的义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等。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疫病预防控制、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责任予以明确。对场内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按照划定的区域和摊位进行经营,保持卫生整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亮照亮证,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及燃气使用安全等规定,并明确了有关禁止行为。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贸市场管理处
联系电话:81608726,857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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