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人口集聚效应持续放大,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深入贯彻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了《青岛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三、预期效果
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依规履行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确保我市流动人口依法享受我市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督促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主体依规履行报告义务。
四、重要举措
(一)规定我市流动人口的适用范围。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本市居住的,本市七区常住户口人员在三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居住的,三市常住户口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跨区(市)居住的,均为我市流动人口。(第三条)
(二)明确服务管理的职责。明确部门、区市、镇街、村居等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共同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引导街道、村居等基层力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至第六条)
(三)完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规定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或者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可以申领居住证。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均可通过网上网下两种途径办理,居住证电子证照可在政务服务、社会生活等领域开展多场景应用,部门间互认共享,实行全程网办。对已办理住宿、就医、就读等登记的人员,以及探亲、旅游等临时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留的个人,可不申报居住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四)流动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就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公共卫生、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进行明确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逐步扩大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覆盖面,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登记等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服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规定相关社会主体的责任。规范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或者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在信息采集、报送、核查中承担的相应义务及应负责任,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联系电话:0532-6657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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