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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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9-30
  • 发布日期 2023-10-30
  • 发文字号 市政府令〔2023〕297号
  • 《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城市景观照明是城市夜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景观照明在保障市民夜间生活、展现城市风貌、彰显城市文化内涵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对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广大市民群众对城市夜景观环境的需求也不断提高,管理的长效化、制度化成为必然。

    二、制定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第4号)以及《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等。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依法提升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景观照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建设。

    四、重要举措

    (一)坚持统筹规划。以规划为引领统筹全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办法》规定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明确规划编制要求,规定制定技术规范,严格依据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严格控制照明亮度和功率密度,按照规定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实现城市景观照明科学设置、合理布局、高品发展。

    (二)强化科学设置。一方面,落实建设工程“三同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设计文件纳入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另一方面,加强重点区域管理。重点做好浮山湾、青岛湾、唐岛湾等滨海湾区,特色商业街区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的城市景观照明管理。

    (三)规范运营维护。一是明确运行维护责任,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负责运行和维护。二是明确运行维护要求。《办法》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修维护、设施安全进行规范,规定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保持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功能完好,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是强化集中管控。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开启和关闭管理规定,对全市设施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城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集中控制系统,对重点区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进行集中控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的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统一接入集中控制系统,利用集中控制系统的技术优势,提升智能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重视节能环保。《办法》将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始终,体现在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设置、运行以及维护的各个环节。同时,《办法》设置了节能环保的专门条款,一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节能环保的产品、设备和灯控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环保产品,鼓励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禁止使用超亮度、超能耗灯具,高层公共建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应当优先采用内透光照明方式。二是加强节能管理,规定城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景观照明能耗情况,合理控制开启时长、范围和能耗。三是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环保相关政策,促进城市景观照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青岛市户外广告与亮化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81608726;6770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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