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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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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9-15
  • 发布日期 2023-09-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3〕6号

  •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我市目前执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3年9月到期。该 《通知》对加强我市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有关文件对配套费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该《通知》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征收标准。删除“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内容。统一规范全市配套费征收标准,即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274元调整为258元。

    (二)调整使用范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规定,坚持权责对等、稳步推进的原则,对配套费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集中资金保障城市更新需要和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调整后的使用范围分为两部分。一是建筑区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二是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项目建筑区划红线的供热管网建设。

    (三)明确管理权限。明确由市级相关部门统筹管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浮山新区配套费征收、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使用管理等工作,配套费已实行封闭运作的区域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取消计提棚改基金。根据国家、省配套费使用范围有关规定,不再计提市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五)统一相关表述。一是将“城市规划区内”改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二是将“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调整为“建筑区划红线外”;三是将“给水”改为“供水”、原“雨水、污水”改为“排水”;四是在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章节中,增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出配套费收支预算建议,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费预算管理”内容;在严格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章节中,增加“市财政局是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内容;五是配套费不再按配套补助和供热配套费分别表述,统一表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六是删除“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变使用性质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规缴费依据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内容,统一按照鲁财税〔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七是删除“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9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同时废止。之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对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驻市民中心:66209554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85933923

    市财政局经建处、税政处:85855876、8585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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