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规范我市行政裁量权行使,我市印发《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印发的必要性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前期,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部署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且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较多,因此,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印发《通知》非常有必要。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一)在规范制定行政裁量权方面,《通知》有哪些要求?
一是明确基准制定主体。《通知》明确,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市、区(市)两级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保证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对统一。同时,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汇总整理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形成本行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各区(市)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细化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二是统筹考虑裁量因素。《通知》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坚持条块结合、以条为主、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做到横向协调纵向衔接。同一执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鼓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分别制定的,应保持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严格遵守制发程序。《通知》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依照法定程序以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并及时将制定或梳理汇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二)在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方面,《通知》有哪些要求?
在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方面,《通知》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裁量阶次要包含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其中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要明确具体;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
在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方面,《通知》要求,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要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要求相衔接。市、区(市)两级细化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时,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
在规范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方面,《通知》要求,对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合理划定阶次,明确每一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征收数额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列明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此外,《通知》还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在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方面,《通知》有哪些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执法部门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嵌入执法办案系统、移动执法终端,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同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明确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
(四)《通知》还提出哪些工作要求?
《通知》还要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上联系、对下指导,全面梳理评估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制定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符合要求的,要于2023年11月底前修订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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