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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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7-25
  • 发布日期 2023-07-2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3〕4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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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2018年青岛市整合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台《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8〕10号)。2020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青岛市修订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20〕1号),已于去年年底到期。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青岛市实际的基础上,印发《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23〕43号),进一步提升政策吸引力,持续放大引导基金效能。

        二、文件依据

    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对发挥引导基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支持24条重点产业链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意义,实现资本与产业良性互动循环,助力打造科技创新集聚地,塑造实体经济发展新优势。

        四、主要内容

    《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引导基金定义、投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运作原则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及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章投资原则规定了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明确了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青岛市企业、投资单个企业(单支基金)、投资初创期及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约定产业领域、存续期相关要求。

    第四章投资决策规定了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明确了参股基金设立流程以及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计算标准等。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激励规定了引导基金奖励让利等情形和条件。

    第六章风险管控规定了引导基金终止合作情形、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禁止从事业务、参股基金定期报告事项、引导基金容错机制等。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文件有效期

    五、主要亮点

    (一)聚焦青岛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优化引导基金投向

    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青岛政府引导基金主要投向24条重点产业链以及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突出科技创新引领,助力做大做强七大优势产业链、突破发展十大新兴产业链、大力发展七大现代服务业链,为加快建设现代产业先行城市注入动力。

    (二)优化创投风投营商环境,加快聚集优质资源

    一是差异化安排引导基金出资比例,鼓励基金投早投小。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对单支参股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5%;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

    二是放宽初创期企业标准,扩大创投类基金投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初创期企业标准由资产总额及年销售收入金额均不超过3000万元提高至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是放宽基金返投要求,支持基金引进优质企业。对与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青岛市企业或为青岛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可认定为投资青岛市企业,进一步扩大返投认定范围。对引入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返投;引入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主体、独角兽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2倍放大计入返投。

    四是适当延长基金存续期,尊重市场化运作规律若基金投资项目处于上市过程中或上市禁售期的,可不受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的限制。

    五是缩短参股基金公示期,提高基金设立效率。将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公示期由7天缩短为5天。

    六是扩大可原价购买引导基金份额范围,加速引导基金资金循环。对已完成相关政策性指标且成立3年内的基金,各类资本均可原价购买引导基金份额。

    (三)加强引导基金管理,推动规范健康运作

    一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和驻青人数要求。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常驻青岛市管理团队成员应不少于2人。

    二是增加引导基金终止合作情形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未完成设立、设立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投资领域或地域不符合规定、投资进度与基金规模不匹配等情形,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可终止合作。对违反政策要求且未能有效整改的基金管理机构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5年内不再受理该基金管理机构实控人出资申请

     

    解读单位:青岛市财政局金融处

    解读电话:0532-8585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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