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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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6380092133999382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5-25
  • 发布日期 2023-05-29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23〕7号
  • 一、修订背景

    为支持打造全球创投风投中心,我市分别于2019年、2021年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9〕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1〕14号)。政策出台后,对我市创投风投行业发展起到明显拉动效应,机构加速到我市聚集。随着创投风投行业的飞速发展,市场对政策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行业发展需求,持续保持政策优势,更加科学、更有力度地激活行业潜能,现对2021年政策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22〕88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1〕14号)等文件。

    三、修订目的

    为纵深推进创投风投中心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求,推动行业稳健发展,助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创新

    主要奖励条款共计十条,在保持原政策部分奖励标准和条款延续的基础上,重点在为助力双招双引战略,增加资本招商奖励;为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增设S基金交易奖补;为培育头部机构,增设规模奖等方面进行了拓展创新。创新内容主要包括:

    (一)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大对上市公司招引三年行动”要求,增加资本招商奖励,助力双招双引战略。即:对创投风投机构将拟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市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引入1家企业最高奖励4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奖补不设上限。进一步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取消最高奖补500万元的上限保持投资奖“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补比例不变,增设“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的奖补上限。保持投融资路演活动奖励不变。

    (二)鼓励创投风投机构做大做强

    持续培育行业头部机构,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奖励。即: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规模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鼓励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发展

    保持原政策对机构新注册或增资“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按照实缴资金(实收资本)或新增实缴资金(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0万元奖励”的标准不变。同时,针对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对于同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管基金符合一定条件的,允许合并计算其每只基金的实缴资金数额。

    (四)拓宽创投风投机构退出渠道和方式

    有效发挥S基金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提高私募股权市场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流通效能作用,增加S基金交易奖励条款。对于S基金承接我市原有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按交易结算金额1%奖励,每宗交易最高奖励100万元。

    (五)有序推动创投风投双向开放

    促进创投风投机构发挥利用外资作用,明确对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外资机构的奖励,参照内资机构标准执行。

    解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解读电话:8591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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