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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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8426346313744611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2-20
  • 发布日期 2023-02-24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23〕12号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中级法院牵头起草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并向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成员单位所提出的建议已在文件中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市中级法院研究同意,建立市政府与市中级法院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鲁高法〔2022〕55号)精神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行政与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打造宽领域联动、常态化运行的“府院联动”工作新格局。

    四、重要举措

    (一)建立府院信息相互通报制度,预防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二)建立分类预警及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通过排查创建动态的困难企业名册进行研判评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

    (三)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应对职工债权压力大、情绪激烈等情况,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搭建统一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加强招商引资,鼓励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投资者参与拍卖,尽快实现资源再利用。

    (五)加强金融支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提供融资便利,为破产重整企业重生提供必要资金。

    (六)建立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以及企业财产查询、强制措施解除、工商登记、税务注销等机制,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电话:8309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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