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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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4671477424654162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3-01-23
  • 发布日期 2023-01-30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3〕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效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了《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三号)

    2.《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3.《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

    4.《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号)

    三、出台目的

    为促进我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深入调研学习上海、深圳、重庆等城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经反复磋商论证,制定了《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市共享平台等定义,开放共享原则。规定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对社会开放。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依托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

    第二章 机构职责。明确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市财政局配合市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做好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联合评议、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管理相关工作;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承担具体组织服务工作;以及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信息报送。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新建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共享服务平台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更新。

    第四章 联合评议。建立购置、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设立青岛市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联合评议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购置、新建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与设施,联合评议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必要性进行评议。

    第五章 开放共享。强调管理单位应切实履行仪器开放职责,建立仪器开放管理制度、建立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管理单位面向胶东经济圈和黄河流域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

    第六章 评价考核与监督管理。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评价考核机制,依据评价指标,定期对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运行情况、开放共享效果和服务成效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

     

        解释单位: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专班,联系电话: 8591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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