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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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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0181372660024266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2-12-07
  • 发布日期 2022-12-12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22〕1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一、出台背景

    为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十四五”期间,对高污染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实施更加精准、科学、依法管控。在移动源污染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主要组成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监管工作日受重视,成为移动源污染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号)提出,“到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出台目的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着力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逐步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的排放。

    四、主要内容

    (一)将区域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结合我市老旧机械淘汰更新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青岛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重新界定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不包括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雪犁装备、水泵。

    (三)界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国Ⅰ及以下排放阶段的(含环保编码为环X的柴油机械)。

    五、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8289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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