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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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9-23
  • 发布日期 2022-09-23
  •  一、制定背景

    国家高度重视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批示,强调这项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自201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政策下,先后共五批、88个城市开展清洁取暖试点示范工作,青岛市成功列入2022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支持项目名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4号)、《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38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取暖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居民冬季取暖清洁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坚持“以供定改、先立后破”,因地制宜选择供暖方式,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积极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安全的清洁取暖体系,明确青岛市2022-2024年清洁取暖工作目标表。

    第二部分是实施方式。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统筹兼顾,协同推进三个方面,保证清洁取暖实施效果。

    第三部分是实施步骤。主要从项目筹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三个步骤开展清洁取暖工作。

    第四部分是补贴政策。

    (一)农村地区分散式电代煤、气代煤补贴

    1.分散式电代煤初装补贴。按照不超过中标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户,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2.分散式气代煤初装补贴。按照不超过决算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00元/户,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对燃气企业按照最高4000元/户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3.分散式电代煤运行补贴。一户一表分散式电代煤用户,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居民(含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标准执行。每个采暖期按照最高600元/户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4.分散式气代煤运行补贴。分散式气代煤用户,用气按照民用独户采暖气价标准执行。每个采暖期按照最高600元/户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项目。按照相关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最高40元/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2∶1∶1的比例分担。

    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三区按照相关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最高150元/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3.农房节能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中标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7000元/户,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2.5∶1∶1.5的比例分担。

    (三)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

    对三年项目建设期内开展的超低能耗建筑建设项目,按照最高3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四)供热燃煤锅炉改造项目

    对三年项目建设期内开展的供热燃煤锅炉“煤改气”工程、向居民直接供热的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和高温水替代供热项目,结合当年资金筹集规模和项目实施情况等综合确定项目建设补助、运行补贴金额。

    (五)农村集中供热项目

    以社区为单位实施区域集中供热的可再生能源取暖、多能互补取暖等清洁取暖工程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估面积,按照55元/平方米且每户不高于38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

    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从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能源保障、规范资金管理、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宣传引导五个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

    联系电话:8572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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