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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青政字[2022]9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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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64805076589350817
  • 成文日期 2022-01-31
  • 发布日期 2022-01-31
  • 一、制定背景

    受天气影响,秋冬季易产生重污染天气,影响公众健康。为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强化应急管理,对高排放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2022年1月31日,市政府发布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青政字[2022]9号,以下简称《通告》),对临时性管制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减少排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四、临时管制措施

    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预测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实施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临时性管制。

    (一)具体措施

    管制措施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实施部门: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管制措施二: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实施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市公安局配合。

    (二)豁免范围

    民生保障、应急管理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执法执勤、新能源汽车不受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限制。

    (三)法律责任

    违反《通告》的,由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政策解释处室: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咨询电话:0532—6657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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