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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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64805076589350401
  • 成文日期 2022-02-26
  • 发布日期 2022-02-26
  •  一、制定背景

    2014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4〕107号)。为完善我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着力提高市场调控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重要民生商品调控机制的意见》《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年度工作安排,修编该预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建立健全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程度防范和减少价格异常波动及其造成的危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四、主要内容

    该预案修编总体延续了原来的框架结构,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底线思维,不断丰富价格调控手段,健全调控体系,有效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促进价格稳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调控合力。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对预案确定的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作出调整完善。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5个调整为13个,相应调整了8个应急工作组构成,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职责同步进行调整完善。同时,为解决协调流程烦琐、用时较长甚至可能贻误调控时机的问题,适应不同情形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4成员单位”部分增加一款:“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增加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并明确其具体职责”。

    (二)坚持关口前移,注重早发现早预防。根据专家评审建议,将《预案》“3.2预测”修改为“3.2预测预防”,内容修改为:“要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完善监测信息分析制度,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并及时提示预警,完善重要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根据监测、分析、预测结果,有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预防、预警、处置准备工作。”

    (三)增加价格监测频次,做实做细做到位。结合目前普遍建立了价格应急监测机制的实际,将《预案》“4.4预警响应”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4.4.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中“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5日进行一次监测、收集、报送”,修改为“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日进行1次监测、收集、报送”;启动Ⅱ级应急监测、报告制度”中增加“组织实地市场巡查”。

    (四)提高应急响应时效性,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反映。根据《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将《预案》“5.2信息报告”中报告的时限和程序进行了完善,修改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所涉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初步情况。”

    (五)明确应急资金来源。根据市财政局的意见,将《预案》“9.3资金保障”内容修改为:“处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事件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实行市、区(市)分级负责。”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联系电话:859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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