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万振东解读《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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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2-08-30
  • 一、制定背景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于2012年制定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6年制定市政府文件《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而制定。

    三、出台目的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管理制度进行明确和规范,通过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机制,有效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基本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制度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一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分类、适用范围,以及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的几种情形和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几类主体。二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规定制定主体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公布专栏、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定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三是加强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化管理。

    (二)严格制发程序。健全完备的制发程序是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重要措施。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规定的内容,包括“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等六项内容,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完善文件起草程序,根据法治政府示范创建要求和我市实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进行的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进行了细化。三是完善征求意见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细化了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时限。

    (三)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一是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二是健全“多视角”审核方式,审核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业机构、专家进行咨询。三是突出合法性审核的效力,强调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修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研究讨论。

    (四)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评估清理,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一是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完善备案工作要求,规范报备材料和形式,明确审查内容和方式等。二是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明确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要求,一方面对拟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另一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三是健全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制定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政策解释部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联系电话:8160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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