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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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2720183102476085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2-01-26
  • 发布日期 2022-01-27
  • 发文字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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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医疗废物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也是防止疫情传播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于2020年正式实施,对医疗废物特别是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提出了新规定新要求。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在处置能力、部门协作、信息化建设、健全收运体系等方面取得进展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疫情期间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如何从严管控等,都需要予以规范。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出台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将一些好的做法予以固化,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重要举措

    《办法》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完善了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别是对小型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物的收运方式进行了规范,保障医疗废物应收尽收,集中收置,避免污染环境。具体为:

    (一)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医疗废物的管理,需要政府统筹、各部门通力合作,协同配合。为此,《办法》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政府和部门职责。明确了市、区(市)两级人民政府职责,对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要责任部门根据上位法规定及部门“三定”方案,明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明确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措施。医疗废物管理,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收集贮存、运送至处置单位、集中处置等环节。《办法》规范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行为,努力提升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水平。一是明确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单位、集中处置单位等责任主体分别明确管理要求;二是构建全链条规范体系,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分类收集、台账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等;三是针对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难的问题,规定对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统一收集的方式,明确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单位统一收集,切实解决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难的问题。

    (三)明确疫情期间的特殊规定。为提升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管理能力,防止次生、衍生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办法》针对传染病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协调处置保障机制,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二是明确了口岸、隔离点、专仓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管理。三是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送及处置时间间隔执行严格规定。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执法监督处

    联系电话:81608726;8288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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