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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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272018309722964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01-14
  • 发布日期 2022-01-17
  • 发文字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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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政府有关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部署,组织各区市、各部门开展了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88号)、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4号)、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以及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有序推进规章清理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重要举措

    一是根据《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修改《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以及平时使用等规定。二是针对隧道运营安全的新情况,修改《青岛胶州湾隧道管理办法》,加强胶州湾隧道的管理,保障隧道安全畅通。三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涉及价格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取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内容。四是废止与上位法不符、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23件政府规章。

    政策解释部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联系电话:8160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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