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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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2590566518620435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01-10
  • 发布日期 2022-01-1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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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近期即将到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依法依规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延期相关工作。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我市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决定予以延长有效期。

    四、重要举措

    经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起草、执行部门评估和申请,对近期即将到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梳理审核后,决定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等2件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月31日,并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鲁司[2021]43号)规定的形式制发了延期通知。

     

    政策解释部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

    联系电话:8160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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