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红兵
解读《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20年5月和12月,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别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改革方案,我们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青岛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汇报稿)》,分别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意见,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合规性审查,2021年5月6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1月15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研究通过。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8〕8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合理划分市与区(市)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方式。
四、重要举措
按照国家和省改革方案分类方法,我市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划分为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将上述五方面事项的财政事权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区(市)级财政事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支出责任。具体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方面
将市级制定的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及实施方案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市)制定的与本区(市)生态环境相关的规划、制度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方面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跨区域及重大的生态环境监测、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等监测执法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市)辖区内非市级承担的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方面
将市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排海管理,全市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权限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监督,区(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区(市)权限内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管理、危险废物许可制度、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市)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安全应急处理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等,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方面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区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包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市)辖区内海湾和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结合上级转移支付及市级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方面
将研究制定青岛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区(市)级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并直接实施的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市)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并实施的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区(市)财政事权,由区(市)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8〕8号)有关文件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联系电话:8585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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