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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为适应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对城区新建道路予以命名,部分道路予以调整起止点。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根据道路命名通告尽快设置道路标志,编排楼、门牌并规范钉挂。
实施依据:《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
政策起止时间: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
政策执行部门:青岛市民政局
阅办单位:市南区政府、市北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服务电话:0532-8579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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